(復發確診經過6)自己的人生自己做主:預立醫療決定與結婚登記

在胸腔科病房時,V就急著要做預立醫療,告訴我無論如何不能讓她插管,催促我去樓下服務台詢問,我跑到服務台,服務台志工也不是很清楚,但給了我一份相關資料(後來才知道其實跟護理師講一下,她就會把資料拿來了)

醫療上很多事情需要家屬的簽名,而我當時不是家屬身份,而她的家人…不說也罷,只能說讓我見識到最見骨的人性,錯,應該是長輩說的:沒有人性。

V的媽媽去年手術後,在腦缺氧過久情況下,被緊急上了葉克膜與呼吸器……所以她相當在意,別在某些情況下加諸不必要的無效醫療,只為了達到“手術沒失敗”“病人還活著”這樣的事情。所以她一直強調,要我一定要辦好這件事。

拿著預立醫療資訊,一個是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」,另一個是基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「預立醫療諮商門診」,前者只要填寫好後交給醫院即可,醫院即會在健保卡上做註記,而簽署這張也是住安寧病房必要條件之一;後者需要掛諮商門診,與醫師討論,具有法律強制性的效力。那前者沒有法律效力嗎?醫護給我的回答是:醫生知道病人的意願了,會遵照病人意願,但如果醫生判斷必須做某些處置,還是以醫生為主。

在血腫科病房等待給醫生答案時,我們一邊做準備,一邊她再次提出登記的想法,第一次提出是通過同婚法之後幾個月,偶爾會有相關新聞,有一天,V向我說:我想跟你結婚。當下讓我感受到她對我的愛真的滿滿滿,但,我跟他說:我倆互相照顧心裡有彼此就好了,因為我不想挑戰世俗的眼睛。她知道,不想為難我,但她提出來,讓我知道她很在意。

而被宣判只剩三個月的此時,她再度提出來,我……我反覆猶豫了一星期,先是拒絕,因為不想因登記捲入她與家人的業力,再是後悔拒絕,為何要因他人因素而拒絕她?於心不忍,一整個星期我的內心都在YES和NO之間來回煎熬著。

有一天,擠在擁擠醫院電梯裡時,前面有個阿伯的帽子繡著一句英文:do it for love.我想,這就是我內心的答案了。

進出醫院這段時間,我才發現我一直沒正視她的愛,理所當然的享受她所為我做的一切,在意他人想法,想想好笨,今天如果不做這事,我會後悔一輩子,業力問題,就化承諾為承擔,該我倆一起努力的,我們並肩作戰。

於是我告訴她Yes!!找了二位好朋友來,請她們在婚約見證人上簽下名字,並為DNR見證人簽名,然後隔天我們跟醫院請假到附近的戶政做登記,她超開心的戴上她之前買的給自己也給我的戒指。

這天之後,醫院的簽名我幫她簽,並簽署配偶身份,主護也笑瞇瞇的來說恭喜…然後之後每次住院時,她的手圈多了一張DNR貼紙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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